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16页(688字)
国际航运界关于共同海损理算的规则。
早在1860年,欧洲各国的航运保险界人士在英国格拉斯哥城举行会议,根据各国有关共同海损的立法和习惯中的相同之处,制订了一个11条的规则,称为格拉斯哥决议。经过1864年和1877年在英国约克城和比利时安特卫普城的两次修改,正式定名为《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以后,规则又经过1890年、1924年、1950年和1974年的多次修改。
不同年份的规则之间,不存在后者否定前者的关系,当事人愿意在合同中选择那一年的规则,该年份的规则即对当事人有效。目前,国际上广泛使用的是国际海事委员会主持修改的1974年规则。规则本身不是国际公约,没有强制约束力。它是一个民间协议,只有在合同当事人自愿采用时才对他们产生约束力。自1950年起,规则由三部分内容,即规则解释、字母规则和数字规则构成。
规则解释指出,除数字规则另有规定外,共同海损应按字母规则理算。
这就明确了字母规则与数字规则之间的关系。
字母规则是有关共同海损的原则规定,并在A条中对共同海损行为定义为,只有为了共同安全,使同一航程中的财产脱离危险,有意而合理地做出特殊牺牲或引起特殊费用时,才能构成共同海损行为。数字规则的内容是传统上可以列入共同海损的具体项目,如为了船货共同安全抛货、扑灭船上火灾造成的损失可以算作共同海损。
规则在一个多世纪的发展过程中,基本上统一了各国有关共同海损方面的不同之处,成为一个重要的民间规则,现在各国航运公司的提单、租船合同,以及保险公司的保险单中一般都订有共同海损按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理算的条款便是明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