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1971年设立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的1984年议定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26页(195字)

为修改1971年基金公约而制订的国际公约。

国际海事组织于1984年在伦敦和1969年责任公约1984年议定书一起制订通过的。议定书对1971年基金公约的主要修改是:将基金对油污受损方的补偿额提高到1.36亿特别提款权,当三个缔约国的摊款石油数量每年满6亿吨时,补偿额应增加到2亿特别提款权;取消基金对船舶所有人的补贴。

议定书至今尚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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