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国有船舶豁免的某些规则的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28页(366字)

规定国有海船应与私有海船相同待遇的国际公约。

国际海事委员会于1926年在布鲁塞尔外交会议上制订,1937年起生效。公约的主要内容是,规定国家所有或经营的海船,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索赔时,应当受到与适用于私有海船相同的责任和义务规则的约束。

为此,适用于私有海船及其所有人的法院管辖权、法律诉讼和程序方面的规则亦适用于国家所有或经营的海船及其所有人或经营人。但是,上述规定不适用于军舰和完全用于公务的国有船舶,对它们不得以任何法律程序进行拿捕、扣押或滞留,亦不得对其提起对物诉讼。在下列场合,索赔人有权向拥有或经营军舰和政府公务船的国家主管法庭提起诉讼,而该国不得主张豁免权:关于船舶碰撞或其他航行事故的诉讼;关于救助、打捞和共同海损的诉讼;关于船舶修理、供应或有关该船的其他合同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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