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可保利益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31页(550字)

又称保险利益。

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所投保的保险标的具有法律所承认的权益或利害关系。可保利益是保险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保险的补偿原则是对保险标的在发生损失后给予经济补偿,只有投保人本身具有权益的保险标的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受到损失,才能得到合法和合理的经济补偿,投保人对没有可保利益的保险标的与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是无效的。

财产保险的可保利益包括:(1)投保人对财产的现有利益。

这不仅指所有权人,也包括他人在一定时期因契约关系享有的利益,如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对财产负有保管责任和享有使用利益,银行对抵押财产的利益等等;(2)预期利益。因财产的现有利益所产生的未来可能实现的利益。

如财产保险发生保险事故后在恢复期间影响正常经营而造成的预期利润的损失;(3)责任利益。指由于法律或合同规定而承担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损害的经济赔偿责任。

可保利益的构成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即利益已经确定或可得到确定。

如投保人自己的财产及其预期利益。(2)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违反政策法令、社会公共利益的财物不能投保,如毒品、淫秽物品。(3)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保险补偿是以经济衡量和计算的,相反不能以经济计算的就不是可保利益,如发生保险事故后的精神损失不能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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