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33页(808字)

也称保额。

是保险合同签约双方履行合同权利和义务的重要内容,是保险人承担补偿责任或约定给付的最高数额,也是投保人缴付保险费金额的计算依据。在人身保险中可按照投保人要求给付并经保险人同意的金额作为保额。在财产保险中,根据保险的补偿原则,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从保险人那里获得的经济补偿不能超过财产损失的实际价值。

因此,在通常情况下保险金额不能超过保险标的本身的可保价值。

在实际做法上,由于不同的保险标的和投保人的不同要求,保额的计算确定有多种方式:(1)不定值方式。保险单上不列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仅约定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低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差额部分视作被保险人自保,如果保险标的发生损失,保险人按实际损失部分的保险金额与实际价值的比例赔付,如保险金额高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保险人按保险标的损失的实际价值赔付。目前还采用按企业的帐面价值作为保险金额的方法,这是因为投保时对财产的实际价值难以正确计算,为了使保险标的的损失得到足额补偿,对企业的某一时间帐表上的固定资产原值和流动资产余额作为保险金额,并视作足额投保,受到损失时,不再按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按实际损失赔偿,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2)定值保险。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保险价值为准。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保险人不再考虑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而按保险合同上约定的保险金额计算赔款。在国际贸易中,货物起运地和目的地的价值不可能一致。

因此国际运输货物保险多采用定值保险方式,习惯上按CIF价格的110%作为保险金额。(3)重置价值保险。为适应被保险人的需要,保险人对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可按超过投保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重置价值作为保险金额。一旦发生事故,可以偿付以重置或重建或对受损标的恢复到新置买时那样的金额。如重置所需的费用超过保险金额时,超过部分视作被保险人自保,并相应地按比例分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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