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危险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33页(327字)

又称第一损失保险。

财产保险的一种承保与赔偿处理方式。其保险金额不论占全部保险财产的比例多少,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实际损失全数赔偿。而通常财产保险的保额应按财产价值十足投保,如果保额低于财产价值,其差额应视为被保险人自保,保险标的发生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占实际价值的比例赔偿。

第一危险保险方式的保险,必须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批明。这种保险方式由于被保险人以保险标的发生一次事故可能造成的最高损失金额作为保额,往往低于全部保险标的的价值,而赔款要按实际损失全数赔付,保险人从核算角度出发,对这类保险方式要按较高的费率计收保险费。我国现行的家庭财产保险采用第一危险保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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