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38页(402字)

属于财产保险范畴。

保险标的主要为一切可兑现的有价证券,如现金、支票、邮政汇票、旅行支票、信用卡、邮票等。我国的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企业以及外国在我国设立的银行、办事处等的现金保险通常使用《现金保险条款》。

我国现行条款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

该条款主要承保保险单上列明的有价证券在规定的区域范围运送途中或存放在注明的场所时,由于列明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暴力抢劫致使损坏灭失。条款由4个部分组成:(1)责任范围,由列明的4条原因造成有价证券的损失负责赔偿;(2)除外责任,由5条组成,将常规不属保险范围的风险以及针对本险的特点作了除外规定;(3)索赔处理,分7条规定了保险双方在发生索赔时的有关事项,如损失通知、采取措施,权益转让、赔偿后减少保额、共保比例分摊、绝对诚信原则以及索赔人等;(4)其他事项,规定了被保险人在防损和风险发生变化时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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