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44页(537字)

上海市地方政府制订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的规定。

由上海市人民政府1986年5月17日以沪府发[1986]50号文发布,于1986年6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14条,主要是:(1)制定本办法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2)规定自企业批准之日起为全部在册的中国职工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养老保险手续;(3)保险项目为退休后的养老金、医疗费、死亡丧葬费和家属怃恤费;(4)每月缴付按中国职工实得工资的30%的养老保险费。实得工资是指基本工资、津贴、奖金和食品价格补贴;(5)规定中国职工因故离开企业或企业关闭时对养老保险费的处理办法;(6)规定凡在上海市举办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企业以及港、澳、台同胞、国外华侨在沪投资的企业的中国职工养老保险,参照本办法执行。

1988年10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又发布了《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的补充办法》,主要补充规定中国职工在合营企业期满时,未到达规定的退休年龄而调动工作或合营期间调职、退职、因工死亡或因故不能正常工作等原因离开合营企业的,按该职工个人名下历年累计缴纳的保险费总额的1/10核发给本人一次性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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