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用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45页(532字)

保障出口公司在货物出运后,进口商不能支付到期的部分或全部货款的损失,是对外贸出口收汇风险实施保障的一种特殊保险制度。

外贸为适应出口竞争而采用灵活多样的收汇方式,在出口贸易中采用D/P、D/A、O/A等非信用证方式结算的出口成交日益扩大,与此同时也增加了收汇风险。信用保险可以弥补运用灵活收汇方式后的困扰,提高出口贸易竞争力。出口信用保险按期限分为短期综合保险和中长期业务两大类。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指货款在出口后180天内结算的出口贸易,其责任范围较广泛,分为:(1)商业信用风险,包括买方破产无力偿付货款;买方收货后拖欠货款;买方拒收货物并拒付货款等。(2)政治风险,指买方所在国或有关第三国发生买卖双方均无法控制的事件,包括买方所在国实行外汇管制,限制汇兑,进口管制;买方的进口许可证被撤销;买方所在国或货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买方所在国发生战争、骚乱等;买方所在国或有关的第三国发生非常事件。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适用于放帐在1年以上的大型资本性出口贸易,包括飞机、船舶、成套设备等采用延期付款方式的出口。

出口信用保险不承担出口货物本身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未尽职责等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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