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的主要任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53页(790字)

《审计条例》对审计机关规定的主要任务。

其中规定对财政、财务收支(包括外汇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单位有:(1)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2)国家金融机构(包括国家设立的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经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其他有国家资产的金融组织);(3)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和基本建设单位;(4)国家给予财政拨款或者补贴的其他单位(包括有关的机关、团体和部队等);(5)有国家资产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国内联营企业和其他企业(指有国家资产的其他非全民所有制企业);(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进行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包括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应进行审计监督的单位)。对这些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1)财政预算的执行和财政决算;(2)信贷计划的执行及其结果;(3)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4)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项目的财务收支;(5)国家资产的管理情况;(6)预算外资金的收支;(7)借用国外资金,接受国际援助项目(包括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国外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等提供的各类贷款,对外发行债券,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和民间团体提供的各项援助,利用国外资金的合作项目)的财务收支;(8)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各项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9)严重侵占国家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国家经济利益行为;(10)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的有关审计事项;(11)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事项。各级审计机关根据国家财政体制,按被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范围。但上级审计机关可授权下级代审,下级审计机关范围内的重大事项,上级可直接进行审计。各级审计机关可将其审计范围内的事项,委托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但承办委托审计事项提出的审计报告,要由委托的审计机关审定,并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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