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缴义务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59页(312字)

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负有扣缴税款责任的人。

采用源泉扣缴税款支付所得的单位,即扣缴义务人一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即负有扣缴税款的责任,当地税务机关就要责成其办理扣缴税款手续,并按规定付给一定的手续费。例如,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20%的所得税。这种所得税以实际受益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缴。

扣缴义务人每次所扣的税款,应当于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扣缴所得税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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