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区企业在工商统一税方面的减免优惠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61页(563字)

特区内开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有关工商统一税减免的优惠规定。

具体的有:(1)在特区管理线建成以前,对特区企业进口的货物,除国家限制进口的交通工具、耐用消费品,照章征收工商统一税以外,属于生产必需的设备、原材料、零配件、交通工具和其他生产资料,免征工商统一税;进口各种矿物油、烟、酒和其他生活用品,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工商统一税。在特区管理线建成以后,对其进口各种矿物油、烟、酒。

仍然按税法规定的工商统一税税率减半征收;其余的进口货物,都免征工商统一税。

(2)对特区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或另有规定的少数产品外,都免征工商统一税。

(3)特区企业生产的产品,对在本特区内销售的各种矿物油、烟、酒等,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工商统一税;特区人民政府也可以自行确定对少数产品照征或减征工商统一税;其他产品不再征收工商统一税。(4)对特区企业从事商业、交通运输业、服务性业务取得的收入,按照3%的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

上述企业在开办初期缴纳税收有困难,需要给予定期减征、免征工商统一税优惠的,由特区人民政府决定。对特区企业用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生产或组装的产品销往内地的,除照章缴纳产品出厂环节的工商统一税外,还应补缴进口环节原材料、零部件的工商统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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