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64页(448字)

简称《中日税收协定》。

中国与日本关于税收的双边协定。于1983年9月6日在北京签订。

1984年6月26日开始生效,并于1985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共30条。

主要内容有:(1)纳税人的范围。指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自然人和法人,有来源于中日两国的收入,并负有双重纳税义务。

(2)适用的税种。有中国的个人所得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税,日本的所得税、法人税、居民税。

(3)对跨国纳税人的国际收入如不动产、营业利润、国际运输、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资本利得和劳务等所得,在缔约国双方征税的办法。(4)采用税收抵免办法,消除双重征税。(5)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负担的税收,与缔约国另一方国民相同。(6)相互交换实施协定所需要的与协定有关税种的国内法律的情报和防止偷漏税的情报。

(7)协定长期有效,但缔约国任何一方可以在本协定生效之日起5年后任何历年6月30日或以前,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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