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66页(384字)

产品责任法理论之一。

由于生产者和销售者的疏忽,造成产品缺陷,致使消费者、使用者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美国等国一般法律原则,当原告对生产者或销售者因疏忽之责向法院起诉要求损害赔偿时,必须提出证据证明:(1)被告有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

(2)被告违背了该义务,即确有疏忽之处。(3)由于被告的这种疏忽,直接造成了原告的损害。即原告必须证明自己是因产品的缺陷而遭受伤害,而且该缺陷在产品离开被告的控制时业已存在,并至少要证明在被告无疏忽时该产品通常不会出现这种缺陷。疏忽责任突破了传统的契约原则。在以疏忽责任为依据的诉讼中,原、被告之间不需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不仅是产品的买方,而且任何与买卖合同无关的人,即使是旁观者,只要他是由于该产品的缺陷而直接受到损害的,都可以对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提起疏忽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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