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67页(324字)

被告的行为非常严重,但又不足以在刑法上定罪时,法院根据一国的公共政策要求而给予的某种经济上的惩罚。

经常作为产品责任补偿性赔偿之外的附加赔偿。美国商业部起草制定的《统一产品责任法范本》(Model Uniform Product Liability Act)规定,如果原告通过明确的、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其所受的伤害是由于产品的销售者的粗心大意,根本不顾产品的使用者、消费者或其他可能受产品伤害的人的安全所致,法院就可以判决给予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的目的是用以处罚加害人的恶意、任意、轻率行为并防止他人的类似行为而判决的。在具备判处的事实根据后,法院是否判处此种赔偿以及赔偿多少,都由陪审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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