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74页(327字)

政府为施行国内社会经济政策而给予的财政或资金鼓励。

关贸总协定反补贴守则仅称之为出口补贴以外的补贴,没有给予明确定义。由于政府的财政干预已普遍成为施行社会经济政策的基本工具,因此,一般认为只有局部性质的政府财政鼓励措施才可以构成国内补贴。美国反补贴税法对此有明确规定,国内补贴一般限于提供给某一特定企业或工业,或者某几个企业或工业的补贴。反补贴守则也指出,国内社会经济目标的实现可以通过给予某些企业补贴的方式而达到。

这些补贴可能采用的形式有:政府对商业企业的资助;政府对研究和发展项目的资助;各种财政鼓励;政府认购或提供投资股本。与守则附录所列的出口补贴类型不同,上述形式只是可能而并非一定构成国内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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