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环境污染的法人责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78页(277字)

作为跨国界环境污染肇事者的法人应直接承担的赔偿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法人作为直接责任者对国际环境污染承担责任的情况经常出现。如1967年3月18日,一艘悬挂利比亚国旗的美商巨型油轮在英吉利海峡英格兰的康沃尔海岸附近出事,船上12万吨原油全部逸入大海,严重污染了英法两国的海岸。事后英法在国际法院对船旗国利比亚和作为法人的船主美商联合石油公司提出了索赔诉讼。

由于法人不能作为国际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不能直接承受国际环境法上的权利、义务,所以只是承担国际环境法上的经济赔偿责任或刑事责任而间接成为惩罚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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