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组织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82页(808字)

政府间海事协商的组织。

1982年5月改名为国际海事组织。1948年2月联合国在日内瓦召开联合国海事会议,通过了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公约,于3月6日开始签署。

按规定,公约的生效需以包括7个各有100万吨以上海船的国家在内的21个国家正式接受为条件,因此直到1958年3月当日本成为第21个成员国后,公约才正式生效。

根据公约,1959年1月,该组织成立,总部设在伦敦。截止到1981年底,其成员国与地区有111个。1972年5月23日,该组织理事会议通过决议:“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有权在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中代表中国的唯一政府。”我国从1973年3月1日正式参加该组织的活动。最初,在国际海事组织的宗旨和任务中没有列入海洋污染问题。1975年该组织在修改其宗旨时,将防止和控制船舶污染列入,并制订了有关法律条文。

自“托雷坎尼庸号”油轮事件发生后,该组织正式投入控制和防止海洋污染的斗争。该组织参与了几乎所有全球性的海洋污染的国际公约的制订、修改和监督执行工作。如着名的1969年《关于干预公海油污事件的国际公约》和《关于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都是该组织杰出工作的成果。

国际海事组织下设:(1)大会。为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由全体会员国组成。

(2)理事会。为该组织在大会休会期间的执行机构,由大会选出的24个成员国组成,任期2年。(3)海上安全委员会。由大会选出的16个成员国组成,任期4年,主要任务是讨论悔上安全与航行等。

(4)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由该组织的全体成员国和防止船舶污染公约的缔约国组成。

是专门负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部门,成立于1973年11月,负责研究防止船舶污染海洋方面的问题,同联合国系统内的其他组织就防止海洋污染方面进行咨询与合作,并与其他国际机构合作处理海洋污染事件。

(5)秘书处。负责一般秘书工作。此外,该组织还在世界各大地区设有6个区域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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