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德国、臭地利和瑞士关于康斯担茨湖提水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83页(455字)

1969年4月30日,联邦德国、奥地利和瑞士三国,本着维护沿岸国合法利益的精神,就从康斯担茨湖的提水,签署的协定。

协定共13条,其内容主要如下:(1)适用范围。协定适用的空间范围是康斯担茨湖的上湖和下湖,适用的提水量是50升/秒以上。

(2)损害赔偿制度。根据协定,如果计划中的提水可能严重损害其他沿岸国的利益而又无法避免,或者如果提水造成无法预见的损害,而按照国际法应予补偿者,提水国具有赔偿义务。

赔偿的性质、范围以及损失的分担则由当事国协商解决。(3)争议的解决方法。

在协商中缔约任一方可根据本协定有关条款提出反对意见。一旦发生争议,首先应提交缔约三方各派一名代表和若干顾问组成的咨询委员会予以解决;在委员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则提交各国政府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外交谈判不成,有关国家可以要求仲裁。协定中解决争议的条款反映了现代国际河流制度中解决争议的基本精神,即首先尽可能通过管理和咨询机构解决,消除分歧,避免形成重大纠纷,而且即使提交仲裁仍强调和解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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