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船舶和飞机倾废造成的海洋污染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86页(538字)

又称奥斯陆倾废公约。

欧洲一些国家为防止废弃物倾倒造成海洋污染而制订的一个公约。1972年2月15日由欧洲国家签订于挪威奥斯陆,1974年4月7日生效,1983年3月2日修订,共有成员国13个。公约由序言、正文和附件构成,正文27条,附件3个。其主要内容:(1)倾废控制。

公约依据各种物质的毒性大小、持久性长短及在生物体内蓄积量的多少等特性,将物质分为三类,分别规定了控制办法。禁止倾倒本公约附件Ⅰ中所列的物质。

附件Ⅱ所列的第二类物质的倾倒,得经一个或多个适当的缔约国签发特别许可证,并按附件Ⅱ和Ⅲ所规定办理,方可倾倒。第三类物质的倾倒则要经一个或多个适当的缔约国批准后,按附件Ⅱ规定办理之,方可倾倒。缔约国应按标准程序对签发许可证书或批准书的倾废物质做好倾倒时间、地点和方法的记录,并向缔约国委员会提交记录。

(2)适用范围。

大西洋东北部及北冰洋地区,位于北纬36°以北和西径42°到东径51°间的全部海域,但不包括波罗的海及地中海。(3)缔约国委员会。

由各缔约国代表组成,其职责是全面监督本公约的实施,接受并审议关于签发许可证和批准书的记录以及倾倒记录,并且确定为此所采用的标准程序,审查本公约的附件的内容并作出修改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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