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将环境改变技术用于军事或任何其他敌对行为的日内瓦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89页(571字)

一个要求缔约国保证在其管辖或控制的范围内不发生将环境改变技术运用于军事和任何其他敌对行为而只能用于和平之目的的公约。

1976年12月10日在联合国主持下通过,1978年10月5日生效,共有40个国家参加了该公约的缔结,旨在通过缔约国间的努力,有效地禁止在军事上或任何其他敌对行为中使用环境改变技术,以使人类免遭此种使用的危害。公约有正文10条和1个附件。

其主要内容包括:(1)“环境改变技术”的含义。即指通过对自然过程的蓄意操纵,改变地球(包括地球的生物圈、岩石圈、水圈或外层空间)的效力,成分或结构的技术。(2)一般权利义务。各缔约国有权将环境改变技术运用于和平的目的,本公约的规定不得妨碍此种和平利用。各缔约国保证将根据本国的宪法程序,采取它认为必要的任何措施,禁止和防止处于该国家管辖权或控制下的任何地方发生将环境改变技术运用于军事和任何其他敌对行为和其他违反本公约规定的任何行为。(3)控诉和援助。

缔约国有理由认为其他任一缔约国正在采取的行为违反公约时,有权向联合国安理会提出控诉,如他国违约造成损害,受害国经安理会认可后,可提出援助请求,其他任一缔约国家应根据联合国宪章有关规定,提供或支持援助。(4)缔约国间应交换和平使用环境改变技术的情报。

本公约向所有国家开放,属永久性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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