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具有国际意义的湿地,特别是作为水禽牺所的湿地的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91页(439字)

1971年2月2日在伊朗的拉姆萨尔缔结的保护湿地的国际公约。

按照公约的规定,每个缔约国在自己领土上确定一些合适的湿地作为具有国际意义的湿地。经过缔约国同意后,这个具有国际意义的湿地的名单由国际自然和自然资源保护联合会保管和拟定,但把湿地列入该名单并不损害湿地所在国的排他性主权。公约还规定,各缔约国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护及合理利用被列入名单的湿地,包括建立保护区及禁区等。

缔约各方都应争取增加水禽数量,交换有关水禽栖所状况的情况,为履行公约所规定的义务进行相互协商,尤其是在湿地位于一个以上缔约国领土上的情况下,各方应努力调整本国保护湿地及动植物方面的现有政策及将来的政策。公约还规定,必要时缔约各方可以召开保护湿地及水禽的协商会议。然而,公约仅仅要求各国至少选择一块供保护的湿地,而并不提供指导这种选择的标准和管理的指导原则,而且该公约没有设立有效的秘书处和必要的财务机构,因此显得软弱无力。目前有20多个国家参加了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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