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保护候鸟及其栖息环境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92页(357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政府保护候鸟及其栖息环境的协定。

1981年中日双方在北京签订,同年6月8日生效。协定中保护的候鸟是根据环志或其他标志回收,证明确实迁徙于两国之间的鸟类。根据标本、照片、科学资料或其他可靠证据证实栖息于两国的迁徙鸟类。公约规定,双方通过各自的法律或规章来规定,只有在为科学教育、驯养、繁殖等不违反本协定的宗旨,为保护人的生命和财产并在法定的猎期情况下,才可以猎捕鸟类和拣取鸟蛋(协定中的附表共列有277种鸟类)。

此外,两国还将交换研究资料,共定研究计划,鼓励保护鸟类,特别是濒于灭绝的鸟类。建立保护区,努力限制进口和引进对保护候鸟有害的动植物。协定为半永久性条约,有效期15年,但除非缔约一方在期满前1年用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协定将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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