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煤钢共同体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94页(538字)

法国、联邦德国等6国成立的欧洲煤钢联营机构。

1950年5月9日,由法国外长罗贝尔·舒曼提议,故亦称“舒曼计划”。根据该计划,建立一个包括法国和联邦德国在内的西欧各国煤钢联营的机构,即联合经营煤钢工业,并置于一个超国家机构管理之下。根据提议,法国、意大利、联邦德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6国政府于1951年4月18日在巴黎签订有效期为50年的《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亦称《巴黎条约》)。

条约规定:逐步取消成员国间煤钢产品的进出口关税和限额,成立煤钢共同市场,通过控制投资、产品价格、原料分配、企业的兴办和合并等,调节共同体成员国的煤钢生产。

1952年7月25日生效。同年8月,具有超国家性质的“高级机构”建立。

该机构由9人组成,拥有决定“联营”事务的职权,对成员国、企业和个人具有约束力。1953年2月取消成员国间煤和铁矿砂的贸易关税。

同年5月实现钢铁自由贸易。1954年年底,成员国间基本形成煤钢共同市场。该计划的实行,促进了西欧的联合和一体化,促进了欧洲共同体的形成。1967年与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合并主要机构,合并后称欧洲共同体,但各自仍保持独立法人的地位。

1984年欧洲煤钢共同体与中国建立正式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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