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与中国贸易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99页(581字)

中国和欧洲共同体关于发展双边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的协定。

该协定于1978年2月3日正式达成协议并进行草签。同年4月3日中国外贸部长李强访问布鲁塞尔时举行正式签字仪式,同年6月1日协定生效。

协定有效期为5年,后又延长协定有效期。协定内容共11条,主要规定:(1)缔约双方应努力促进双方间贸易发展;(2)相互给予关税方面的最惠国待遇;(3)努力实现贸易平衡,如出现明显不平衡时,由混合委员会研究改进措施;(4)中国对来自共同体的进口给予有利的考虑,并给予欧洲企业在中国市场充分参与竞争的机会;(5)共同体对来自中国的进口给予程度越来越高的自由化,逐步提高中国配额商品的额度;(6)对贸易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双方应本着促进贸易往来的精神友好协商,寻求双方均满意的解决办法;(7)双方保证促进经济、贸易和工业界人士互访;(8)建立混合委员会,双方代表每年轮流在布鲁塞尔和北京召开一次会议,检查本协定执行情况,讨论双边关系中的问题,探讨问题解决的办法及双边关系进一步发展的途径。

贸易协定签订以来,双方均能认真执行协定的规定,采取各种积极措施,促成了一些大项目的成交。如1979年7月签订的双边纺织品贸易协定、1984年3月双方又缔结的第二个纺织品贸易协定以及同年9月26日双方签署的欧洲经济共同体与中国贸易和经济合作协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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