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特区中外合资银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03页(303字)

外国资本的银行、金融机构同中国资本的银行、金融机构在经济特区内合资经营的银行。

根据《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的规定,在经济特区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必须由合资各方向中国人民银行共同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1)设立合资银行的申请书;(2)合资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由合资各方授权代表草签的合资银行协议、合同和章程的草案;(4)由合资各方提出的合资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经济特区发展的需要和平等互利的原则进行审批。

中外合资银行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其正当业务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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