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境货物管理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06页(426字)

海关总署专门制定发布的旨在调整、加强对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进出境货物的海关监督、管理的法律规范。

该规定于1988年4月26日由海关总署发布,自1988年5月15日起施行,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沿海港口城市兴办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其主要内容有:(1)开发区内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应持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布的营业执照,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开发区进出口货物应当由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验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单证。(3)开发区内享受进出口货物优惠待遇的企业,应建立专门帐册,定期向海关书面报告进口物资的使用、销售、库存以及出口等有关情况,由海关进行核查,海关有权随时进入企业检查货物情况和调阅有关帐册。(4)开发区内企业和机构,经批准进口供本开发区内使用的货物,其关税、进口调节税和工商统一税,均享受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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