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暂行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10页(401字)

对在特区暂住3日以上而无特区常住户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的户口管理规定。

1985年5月20日日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共18条。

凡进入特区的暂住人员,须持有效合法证件,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办理申报临时户口手续或申领《深圳经济特区暂住证》(以下简称《暂住证》):(1)已经批准在特区暂住半年以上、按规定须申请《暂住证》的暂住人员,限进入特区之日起1个月内,由暂住人员的单位或居民住户,持有关证明到公安分局申领《暂住证》;(2)在特区从事经商、修理和其他服务性行业的人员,持市工商局签发的营业执照和许可证,到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临时户口。暂住半年以上的,到公安分局申领《暂住证》;(3)出差、旅游、探亲的人员,按现行的暂住户口管理规定,住在宾馆、旅店、招待所的,办理暂住登记;住在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居民户的到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临时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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