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与内地经济联合的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11页(409字)

内地单位到该经济特区投资兴办内联企事业所作的规定。

1984年7月14日福建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85年2月24日公布施行。规定共13条,具体内容包括:(1)特区与内地的经济联合(简称内联)是指内地、特区、外资三方面的联合,内地、特区两方面的联合或者内地一方独资经营,其中前两种形式可以采用股权式的合资或契约式的合作;(2)内联企业吸收外资成分的,所得税率为15%;无外资成分的开发性行业,经厦门市税务局批准从核定获利年度起,分别给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1-3年;(3)内地企业产品以外销为主,并应向设在特区的银行开户;(4)内联企事业合作期在5年以上,开业满1年经济效益良好的,其内地一方的非轮换管理干部、技术人员户口经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迁入特区;(5)内联企事业合作期满或中途歇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资产可以自由变卖,资金可以汇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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