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使用管理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12页(539字)

对在该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土地管理、土地费标准,及土地使用者(指经批准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

1987年6月25日大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1987年7月25日辽宁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共有16条。包括(1)开发区内土地归国家所有,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土地使用者只有使用权;(2)土地使用者自领取《土地使用证书》之日起9个月内应破土动工,否则缴销《土地使用证书》,其已付定金不予退还;(3)土地使用年限应根据土地使用者投资项目的经营年限确定,可以延长;(4)土地标准:生产性用地一等土地每年每平方米7元(人民币,下同),二等土地每年每平方米6元;非生产性用地一等土地每年每平方米10元,二等土地每年每平方米8元;土地使用者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缴清当年的土地费;(5)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自领取《土地使用证书》年度起,免缴5年土地费;对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用地,根据实际情况减收土地费;1990年1月1日以前来开发区投资兴办的企业,在经营期内,均执行生产性用地的土地标准,并按生产性用地的标准减收10-30%的土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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