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13页(729字)

对该开发区内的行政管理,投资项目、手续,经营方式及开发区企业优惠待遇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1987年6月25日大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1987年7月25日辽宁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共分5章38条,具体内容包括:(1)大连市人民政府在开发区设立管理委员会。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的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2)开发区应重点兴办生产工艺和制造技术属国际先进或国内急需的、产品以外销为主的或产品能够替代进口的生产性项目;开发区内禁止兴办技术落后或设备陈旧的、污染环境的、及中国政府限制或禁止的项目;在开发区投资和经营的方式可以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独资企业,也可以为国内独立经营企业、国内联合经营企业、补偿贸易、租赁或中国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3)开发区保障企业的自主权,外商投资企业有权自行制定生产经营计划,筹措、运用资金,采购生产资料,销售产品;自行确定工资水平,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奖励、津贴制度;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聘用或辞退高级管理人员,增加或辞退职工;(4)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内联企业之间,可以在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调剂外汇余缺;(5)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和辽宁省及大连市的优惠规定外,还享受特殊优惠:外商投资企业在开办初期纳税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减免工商统一税;企业自获利年度起7年内免缴地方所得税;对外商投资企业优先提供建设和生产所需的水、电、运输条件和通讯设施,按大连市国营企业的收费标准计收费用;(6)对于在开发区兴办的生产性内联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适当减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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