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里兰卡投资促进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20页(781字)

斯里兰卡在某些地区以比一般出口加工区更优惠的条件吸引外资集中设厂、进行出口加工的特定地区。

斯里兰卡政府为吸引外资和外国先进技术,促进对外贸易,对其境内的卡图纳亚、比亚加、威利萨拉和波萨等投资促进区颁布优惠措施及相关的法律、法令。大科伦坡经济委员会是管理投资促进区的权力机构,它给予区内企业比任何南亚出口加工区都要多的投资优惠待遇,为此还修订了一些法律和法规,如有关征税、外汇管制、海关的法规以及公司法等。

主要内容有:(1)一切税项,全部豁免。(2)免税期最长可达10年,通常则为5年。

期满后可继续享受优惠税,最长可达15年。(3)机器、设备、原材料和建筑器材一律免征进口税。

(4)股票、资本的转让以及企业进行清算均不征税,外汇不加管制。(5)最初免税期满之后,外销产品征税2%,内销产品征税5%,专利权使用费和技术服务费征税10%。

(6)准许对非本地的货币办理瑞士式的秘密号码银行帐户。外国银行可在区内从事普通银行业务,也可以从事经营非居民的和促进区公司的外币帐户,即“境外业务”。

免税期满后,“境外业务”利润征税5%,普通银行业务的利润征税25%。(7)允许外国投资者独资经营,外国公司在本地市场销售不得超过10%。

此外,斯里兰卡政府还订立了有利于吸引外资投资于促进区的国际条约,其中包括与美国、德国等签订的投资保证协议,斯里兰卡宪法第157条规定对投资保证协议不得违反;此外,斯里兰卡是1965年《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的签字国之一。凡大科伦坡经济委员会与投资者之间发生任何争端,将提交根据该公约而设立的“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进行仲裁。为避免在税收上可能出现的争议,斯里兰卡政府还分别与孟加拉国、德国、丹麦、印度、日本、马来西亚、挪威、巴基斯坦、新加坡和瑞典等国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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