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自由港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23页(372字)

香港属有限自由港形式,即在香港的关境以外,只对少数指定进口商品征收关税或实施不同程度的贸易管制,而对其他商品享受免税待遇的港口和港区。

早在1841年,香港即成为自由港,奉行的是自由港和自由贸易的法律和政策。主要内容有:(1)无关税,即除对烟草、酒类、碳化氢(汽油)、甲醇征收货物税外,其它物品免除关税,某些以征税物质为原料的本地制品,如果是由厂房或经批准的仓库直接出口,可以申请退税;(2)无贸易限制,即除了战略物资须经贸易署批准,危险性商品的经营者须领执照,统制性商品须要签证以及纺织品因配额关系须办理进出口签证外,其余商品可以自由进出,只须办理简单的申报手续;(3)由于香港参加了国际纺织贸易协定,又与加拿大、芬兰、瑞士、奥地利等国家签订了纺织品的双边贸易协议,所以纺织品进出口均须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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