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24页(419字)

1988年9月12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第一届第三次委员会会议通过,全部规则共3章43条。

第一章总则,包括管辖、组织;第二章仲裁程序,包括仲裁申请、答辩和反诉,仲裁庭的组成、审理、裁决;第三章是附则。其特点是:(1)管辖权扩大到受理中外当事人之间的、外国当事人之间的和中国当事人之间具有涉外因素的一切国际经济贸易争议案件;(2)扩大仲裁员名册,吸收非中国籍人士担任仲裁员;(3)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由原两位仲裁员共同指定,改为由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4)改公开开庭审理为不公开进行;(5)明确地规定当事人有权请求仲裁员回避;(6)仲裁委员会受理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诉人或被诉人的案件;(7)明确规定,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对其受理的案件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成功,仲裁庭将根据双方当事人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不再遵循过去作出调解书的做法),有利于法院执行。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