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24页(378字)

以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为原则的,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的企业与被招用工人双方自愿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并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劳动局进行公断,并有劳动局依法裁决。

它的特点是:(1)仲裁申请的主体一方是被招用人员,另一方必须是企业或者说是法人;(2)仲裁机构只能是劳动局(区县)或是市、省劳动局;(3)仲裁的争议内容必须是劳动用工方面的;(4)劳动局所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是终局性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1986年9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第40条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以向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或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区、县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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