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主体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26页(317字)

国际商事活动中的双方当事人,就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争议而达成仲裁协议,或是签订仲裁条款,以求仲裁机构解决争议的人。

这里的人是法律意义上的,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或是非法人团体组织。仲裁协议的主体的特征是:(1)该主体须是仲裁程序中的当事人,否则,也就不是仲裁协议的主体;(2)该主体的成立是以仲裁协议有效为前提条件,如果该协议无效,主体的法律意义也就无从谈起;(3)作为法人的仲裁协议主体,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不是依法成立,或是依法成立,但是已经被宣告破产,或是撤销法人注册的,不是仲裁协议主体;(4)仲裁协议主体是没有地区和国籍之分的,只要具备上述条件,就是仲裁协议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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