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强制性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30页(234字)
双方当事人请求第三人就他们的争议进行协调,这种协调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完全自愿,一旦调解成功,达成书面协议的形式,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也就是说,调解的发生和进行是无强制性的,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具有任意性,但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双方均认可的,这时,调解的结果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双方当事人不得轻易毁约,或违约,一旦一方违反调解协议,另一方完全可以根据调解协议书向仲裁机构请求仲裁,或通过法院,以诉讼的方法请求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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