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37页(328字)

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申诉人的申请,利用强制手段迫使被申请人履行仲裁义务的一种法律行为。

执行必须由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由有执行权的法院依据有关国际公约和本国国内法进行执行。一个执行申请是否执行,必须由执行法院进行审查核实后才决定。

在我国,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法院不予执行:(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4)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5)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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