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39页(425字)

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成立于1902年,是以促进商业、工业和航运业发展为宗旨的民间组织。

1917年,在该商会内设立了仲裁机构,即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其宗旨为:(1)根据仲裁规则规定,对有关商业或工业的争议参与最后解决;(2)按照该院对每一案件的决定,参与部分或全部与仲裁规则规定不尽相同的审理;(3)提供有关仲裁事务的资料。

仲裁院设立由商会执行委员会任命的,任期为三年的三名委员组成的委员会。

担任主席的委员是有解决商业或工业争议经验的法官;一名委员是开业律师,一名委员是在商业界受到信任的人。每个委员有一名副职,副职具有与委员相同的资格,由执行委员会任命,任期三年。执行委员会可撤销委员或其副职的职务。

仲裁院设有秘书处,由商会雇佣一人或数人组成。秘书处在秘书指导下工作,秘书须具有适于担任司法职务的学历。

由于瑞典是中立国,因此,国际商业争议仲裁在瑞典申请的相当多,它已经成为国际性的商事仲裁机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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