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54页(696字)

由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所形成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

具体地说包括以下几个内容:(1)它是一种以当事人的诉讼权为基础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当公民、法人和其他民事主体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争议向法院起诉,请求审判保护时,才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总是处于主动地位。

(2)以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为其存在的前提。

如果只有原告人的起诉,没有法院的受理,并以国家审判机关的名义进行审判,则就不会发生法院和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既是诉讼的指挥者,又是案件的裁判者,始终处于主导的地位。(3)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当事人在起诉应诉中享受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在案件审理中享受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法院以审判执行人员为代表,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裁判,保障一切诉讼参与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忠实履行诉讼义务的整个民事诉讼过程中享受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4)是法院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不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相互之间的社会关系。原被告之间,原被告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相互之间,不存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各个诉讼参与人都向法院主张权利,履行义务,法院又分别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法院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这种分离关系,只有集中统一融汇在法定诉讼程序中,法院才能通过行使审判权,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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