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64页(439字)
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就其民事权益争议进行协商,以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法律文书。
这种法律文书,既是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的方式,处分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为内容的结果记录,也是人民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的证明和确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以调解书形式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是调解结案的法定程序。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一方或双方拒收调解书,即在调解书送达前翻悔的,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调解的内容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首部。要求依次写明人民法院的全称、标题、案件编号;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案由(应单独列出)。正文部。
该部分是调解书的核心,要求写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调解理由和协议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以及诉讼费用的负担。尾部。
要求写明“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写明调解时间;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