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在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地位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70页(1117字)
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国家享有司法豁免权,即作为涉外经济活动主体的国家和作为客体的国家所拥有的财产,享有免受另一国法院管辖的权利。
具体地说,未经一国同意,任何国家不得强制另一国在其法院中充作被告,但任何国家不得拒绝承认他国在其法院中以原告身份出庭的权利。即使外国国家放弃司法管辖豁免权,也不能认为法院国的全部诉讼程序对该国都适用,法院不得扣押外国国家财产作为诉讼的担保,不得强迫其提供诉讼费的担保,也不得作出有损该国国家尊严的任何行为。
如果一国同意在他国法院中作为原告(或自愿作为被告应诉)未经该外国的同意,法院不得根据其判决对该外国(包括财产)实行强制执行。国际对国家司法管辖权有两种,即绝对豁免主义和相对(或限制)豁免主义。
绝对豁免主义主张国家的一切行为(公法行为和私法行为)和财产(包括国家直接拥有的财产或形式上以法人资格拥有的实际为国家所有的财产),全部享有司法管辖豁免、诉讼程序豁免和强制执行豁免的权利。绝对豁免主义曾为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采用。
但由于国际经济发展迅猛,以国家为民事关系主体的情形越来越多,西方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开始放弃绝对豁免主义,采用相对豁免主义。相对豁免主义承认国家及其拥有的财产享有豁免权,但将国家行为分为“主权行为”(又称“公法行为”)和“事务性行为”(又称“私法行为”或“商业性行为”)。
外国国家以政治主体的资格进行活动,为实现国家权利主体和职能而执行其主权行为时,享有国家豁免权。如果外国国家从事商业、缔结贸易合同、经营财产等属于国家具体事务方面的行为,则应该受当地法院的管辖。
“主权行为”和“事务性行为”的区分,采用“客观标准分类法”,即不是根据行为的目的,而是根据行为的性质决定。例如,一个外国国家取得商品或劳务是为了公共的目的,但交易方法是商业性的,该行为就是事务性行为而不是主权行为。
为了保证本国法院对外国行使管辖权,实行相对豁免主义的国家对诉讼程序和强制执行豁免给予限制。例如,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的豁免法对传票的送达,规定可由外交途径、邮递或由本国法院发布指示等多种形式送达。只要原告提出使法院满意的证据,本国法院就可以对被诉国政府及其政府机构、代理机构作出缺席判决。在强制执行豁免方面,美国限制了强制执行豁免的范围。
例如,作为执行对象的财产是用于或曾用于诉讼请求所根据的商业活动,或与没收的财产权有关,或是由于继承或赠与而取得,或是处于美国的不动产(用于使、领馆的不动产或大使、领事的官邸除外),或是判决中涉及的责任保险所包括的财产,都不能免于执行或扣押;外国国家的代理机构或服务机构在美国用于商业活动的财产,也都不能免于执行和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