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的担保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75页(1145字)

在涉外民事诉讼中,诉讼当事人为诉讼费用提供担保的制度。

诉讼费是指诉讼当事人向法院交纳为进行诉讼所必需的费用,一般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实际开支。对诉讼费用,各国有不同的规定。

在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对非财产案件只交纳案件受理费;对于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还应交纳包括案件中的鉴定费、勘验费、公告费、证人的误工补贴和旅差费及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我国采取当事人得自为诉讼行为的原则,是否委托律师,由当事人自由决定,律师的报酬不归法院收取,请律师的费用是一项法律费用,不是诉讼费用。对民事案件收取诉讼费用,是世界各国的通例,一般均在民事诉讼法中作原则性的规定,另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对征收的标准、数额和计算方式等作实施细则性质的具体规定,计算方式大致可分为三种:(1)英美法系国家适用单项计征、总计收费,即法律详细规定法院在诉讼中每项工作应收的费用,在诉讼结束时按所作各项工作,总计收费;(2)部分大陆法系国家以诉讼标的价额的百分比为计算标准,采取逐步递减的办法规定百分比,即诉讼价额愈大,诉讼费所占百分比愈小;(3)原苏联等国也以诉讼标的价额的百分比为收费的计算标准,但采用逐步递增的办法,诉讼价额越大,诉讼费所占百分比也愈大。在涉外民事诉讼中,由于诉讼当事人或为外国公民、或居住于法院地国领域之外,或无财产在法院地国,为使法院在诉讼结束后,按照判决的规定,能实际征收到诉讼费用,各国的法律几乎都规定了由当事人为诉讼费用提供担保。

担保方式大致有:(1)按照国籍原则提供担保。即本国公民免除担保义务,诉讼费用的担保只适用于外国的当事人,但如果该外国当事人在内国有不动产,也可免除此项担保的义务;(2)根据当事人的住所地规定担保的义务。

凡在内国有确定住所的人,免除担保,如果当事人居住在国外,即使是内国人,也必须为其诉讼费用提供担保;(3)根据当事人财产所在地规定其担保的义务。即不论本国人、外国人,定居在国内或定居在国外,只要诉讼当事人在法院管辖权领域内拥有足够的财产,就可免除其为诉讼费提供担保的义务;(4)根据互惠原则,决定外国当事人是否提供担保。即外国当事人所属国为本国公民在该国诉讼免除担保义务的,本国也将免除该国所属国籍的公民在本国诉讼提供担保;(5)一律免除诉讼费用的担保;(6)要求所有的原告都应提供诉讼费用的担保。我最高人民法院于1984年8月30日发布的《关于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第14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入、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应当对诉讼费用提供担保。

但外国法院对中国公民、企业和组织诉讼费用的负担,与其本国公民、企业和组织不同等对待的,人民法院按对等原则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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