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国家司法豁免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80页(684字)

简称国家豁免权。

各国主权完全平等,一国不得对任何其他国家及其财产行使管辖权。国家豁免权包括司法管辖豁免权、诉讼程序豁免权和强制执行豁免权。国家豁免权是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所完全必要的。但是随着国际经济关系的不断扩大,国家越来越多地参加国际经济活动,对于国家豁免权的范围,世界上有不同的认识和理解,一种意见主张:“国家在国外为自己的代表机构购得财产所有权,与外国法人和公民订立财产性质的契约,在国外接受遗产,它的关系仍不从属于外国司法管辖”。这种把国家从事的一切行为,无论是与国家主权有关的行为,或是与国家主权无直接关系的商业行为都纳入国家豁免权的主张称之为国家主权绝对豁免论。另一种主张与此相反,他们将国家行为分为“公法行为”(或主权行为)和“私法行为”(或“事务性行为”、“商业行为”),主张国家的主权行为应享受国家豁免权,商业性行为不受国家豁免的保护,这就是国家相对豁免说。

国家主权相对豁免说,实际上就是主张国家作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参加者不得享有国家豁免权。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已经抛弃或者正在抛弃外国在通常称为私法行为方面享受绝对豁免权的规则,并正以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的方式使之法典化,其中重要的国内立法有:1976年美国的《外国主权豁免法》,1978年联合王国的《国家豁免法》,1979年新加坡《国家豁免法》,1982年加拿大《国家豁免法》等;主要的国际条约有:1920年《关于统一公有船舶豁免的若干规则公约》,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72年有17个欧洲国家参加的《欧洲国家豁免公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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