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802页(583字)

体现和实施国家公证职能的一种法律制度。

公证制度在世界上由来已久,早在奴隶制的罗共和国末期,就有一种专门从事代书职业的人,被称为“达比伦”。他们不仅为当事人代拟各种法律文书,而且还签字作证明。他们具有法律知识,按规定领取国家或当事人的报酬。

这种代书人的制度就是现代公证制度的起源。罗马帝国时代,国家设置了专门的公证机构,公证人代替了代书人,他们的活动得到了国家立法上的确认。19世纪初,法国首先发布了公证人法。

其后,比利时、意大利、德国、日本、土耳其等国也陆续实行了公证制度。从此,这一制度就成为近代各国一项必不可少的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和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为了保护国家财产,国务院决定在大中城市设立公证处,陆续办理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和私营企业之间签订的加工、订货、经销、代售等经济合同公证事务。公私合同经过公证,违约情况显着减少。

1958年以后,公证工作被削弱,甚至接近被取消。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党的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方针指引下,公证工作得以恢复和发展。

1982年4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从而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公证制度。随着我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公证制度还将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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