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足理由律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江西人民出版社《东西方哲学大辞典》第110页(780字)

在普通逻辑中是思维的基本规律之一,但在叔本华哲学体系中充足理由律这个范畴,意指先天意识着的客体所具有的一切形式的共同表述。

叔本华以“世界是我的表象”这一唯物论的命题出发,指出世界上的一切,都具有以主体为条件,并为着主体而存在的性质,主体认识一切,却并不为任何事物所认识。主体与客体构成世界的两个半面,双方既不可分割,又互为界限,这个界限就是我们先天意识着的认识客体的那些形式,即“充足理由律”。

叔本华这一思想来源于康德,但康德只把时间、空间和因果性等范畴作为认识现象世界的形式,叔本华进一步提出充足理由律作为解释一切的原则。解释一个事物就意味着把它的存在或关系归因于某种形态的理由律。

叔本华把充足理由律分为四种形态,即存在的理由律,“这一形态在时间上就是各个瞬间的先后继起,在空间上就是互为规定至于无穷的空间部分”;变化的理由律,即知性和因果律;行为的理由律,即自我意识和动机;认识的理由律,即认识的根据和逻辑。

充足理由律,“任它是作为空间、时间的必然关系也好,因果律也好,或是作为‘认识理由律’也好,它单单只是在现象中相对地,在条件制约下有效”,至于对世界的内在本质,对自在之物都无效。充足理由律不触及主体,而只是客体的形式,客体也正因此而不是自在之物。

叔本华关于充足理由律的思想,最早发表在1813年的博士论文《论充足理由律四重根》中,在《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中作了更充分的论述。

1820年在柏林大学获得讲师资格时,他的讲演题目也是《充足理由律四重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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