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宗教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江西人民出版社《东西方哲学大辞典》第249页(424字)

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的术语。

卢梭认为,人的行为取决于意志,而意志的本质是自由,因此人可以自由选择善与恶。为了能使人从善绝恶,必须有所奖惩,可是现实世界所见到的却是善者不完全是幸福者,恶者不完全是受难者。为此,必须假设神明的存在,以宗教约束人民。因此在契约国中必须建立宗教。他说:“宗教可以使他们热爱自己的责任,这件事对国家是很有重要关系的。”卢梭称契约国中的宗教为“公民宗教”,以区别于基督教、喇嘛教等宗教。卢梭认为后者“给人以两套立法、两个首领、两个祖国,使人们须尽两种互相矛盾的义务,因而使他们不可能同时既是信徒又是公民”。公民宗教则由国家规定神、教条和仪式。

教条的主要内容是“全能的、仁慈的、睿知的、先知而又圣明的神明之存在,未来的生命,正直者的幸福,对坏人的惩罚,社会契约与法律的神圣性”。这样,公民宗教与契约国的法完全一致。

所以在契约国中的人民既是一个虔诚的信徒又是一个良好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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