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忍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江西人民出版社《东西方哲学大辞典》第636页(692字)

逻辑实证主义者关于语言的形式理论中一个重要观点,指人们可以任意构造和采用不同的逻辑和语言系统,可以容许有各种不同的系统同时存在。

卡尔纳普在1934年的《语言的逻辑句法》中最早提出容忍原则。他认为不仅选择理论词汇可以由人们约定来决定,而且选择语言的系统也是由人的约定决定的。

他说:“每一个人都可以按照他自己的愿望,自由地建立他自己的逻辑,即他自己的语言形式。如果他愿意讨论它的话,对它的全部要求仅仅在于,他必须清楚地说明他的方法,给出代替哲学论断的句法规则。”

逻辑实证主义的容忍原则是从“逻辑是句法”的观点中推导出来的。他们认为哲学的任务是对科学命题进行逻辑分析,它只同科学语言的逻辑句法有关,同内容无关。

而形式语言的“形成规则”和“变形规则”是如何来的呢?是人们从给定的基本逻辑符号的意义来的。这种给定不是客观的,而是人为的。

某种规定只要能够自圆其说,首尾一贯,它就有存在的权利。但究竟那一种规定更能为大家所接受,这就要靠学者们的约定。亨佩尔就把逻辑和语言的规则比喻为同玩纸牌或其他游戏的规则一样,完全可以随便规定,只要一起玩的人都同意就行。

容忍原则规定的真理标准具有明显的主观唯心主义的随意性,卡尔纳普后来似乎也感到这一点,于是又提出应根据实用效果的评价来确定一个逻辑系统是否比另一个逻辑系统更好。

但由于他并没有承认逻辑的规律和规则是反映客观实在,所以他的观点并没有发生根本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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