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教育出版社《中国古代文化知识辞典》第81页(321字)

我国古代国君对官吏政绩之考核方法。以赋税收入多少作为考核主要标准。战国时期,韩、赵、魏、秦等国即推行“上计制度”。每年年底,臣属将赋税收入等写于木券,送呈国君,国君据以考核,然后根据考核成绩予以升,降、赏、罚。至秦、汉时,上计制度日趋完备。汉代设有专门机构,由中央丞相府负责。县令长年终上计于所属郡国,其内容除户口、垦田和租税外,尚有盗贼、狱讼等情况。郡国加以考核,并综合汇编,派上计吏(简称计吏)至京师汇报。上计制度为中央控制地方财政之有效措施。其后,唐代郡县每年一造“计帐”,五代、后晋时诸州一季一奏帐籍,宋代诸州县每年一上帐目奏状,以至明、清时各省每年进呈奏销册,可视为上计制度之变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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