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教育出版社《中国古代文化知识辞典》第295页(350字)

古代的一种农业税主要以土地为征课对象。我国原始的以土地为对象的农业税是夏、商、周三代之贡、助、彻(见“贡、助、彻”条)。《春秋》鲁宣公十五年(前594),鲁国“初税亩”(开始按田亩征税)。哀公十二年(前483),鲁国季氏“用田赋”。“田赋”之名自此始。季氏“田赋”之具体内容,历来歧说纷纭,均不足为凭,然作为一种农业税,则无异议。此后,“田赋”之名,历代各有不同。或称“田租”(秦汉至魏晋北朝),或官田称“租”,私田称“税”(唐代),或称“官田之赋”、“民田之赋”(宋代),元代至明初,则称“税粮”。自明代张居正改革税制,行“一条鞭法”后,统称“田赋”,至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关于赋率,各朝代也有所不同;或征实物,或征货币,亦累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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